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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玫
 
 
2008-07-18 12:11:26  
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家老太太走的早,没留下任何遗嘱,现在老头再婚,但老头想把房子和家产留给我,如何操作才能保证我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谢谢!
你好,你这种情况,只需要让老头做一个遗嘱公证,将现有的财产处理清楚就可以了。感谢您对君永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秦大贵
 
 
2008-07-17 13:49:13  
我为我父亲1998年购买了房子,因为当时只能以他的名字购买,所以房产证明名字也是他的,钱是我出,为了以后不会有麻烦,我们之间签订了协议,并且进行了公证,协议明确了不能赠与他人,房屋产权属于我,现在父亲84,如果被别人欺骗或者主动馈赠他人,我有什么办法吗,请教了,谢谢!
您好!由于您与您父亲之间签有不能将房产赠与他人的协议,你父亲再将房产赠与他人,由于受赠人没有支付任何对价,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赠与属于无权处分,无论受赠人是否知道您与您父亲之间的协议,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您都有权追回房产。但是,如果您父亲以合理的价格将房产卖与他人,而买受人不知道您与您父亲之间的协议,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则您无权追回房产,买受人善意有偿取得该房产。感谢您对君永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马林芳
 
 
2008-07-13 22:00:47  
律师您好!两级党组织关怀:教委领导同意,经教委分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我解决一户住房,大虎山铁中给我委托到锦铁职职高委托令,锦铁职高接到我的委托令和档案马上为我三口办理了养老保险。委托已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擅自转委托黑山二中违法不? 委托,十四年前党的关怀错了吗? 我七十七了,不知离终点还有几步?十四年前党的关怀,一想起都感动不已! 组织看了我的申请,了解我的困难,老伴六十年代响应党的号召“下放”时说,一旦经济好转铁路再用人你们“优先”!七十四了还没“优上”;还有一个三十九岁让我死不瞑目的残疾儿子 其他儿女不在身边,一人养老金养活三口人。教委领导同意,经教委分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我解决一户住房,大虎山铁中给我委托到子女身边的锦铁职高人事令,从1995,6,27,人事档案调到锦铁职高,锦铁职高马上接管办理三口人医疗保险 。到去年移交在锦铁职高的退休“名册”,已经十三年了。这是党的关怀不? 把党的“关怀”按“民法通则”办理的终身委托,硬说是“走后门”,擅自从子女身边转委托到二百里之外黑山。 这是以人为本的“关心民生”吗?难道说十四年前党的关怀“错了吗”? 什么是“妥善’”?什么是“稳定”?什么是“和谐”?我都糊涂了! 请领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还我一个公平!让党的阳光照到一个1947年土地革命时期“儿童团长”,如今已是耄耋之年弱势老人的身上,再温暖一回! 七十七岁退休教师马林芳 2008,6,18 电话:0416--2638533
您好!您说,“大虎山铁中给我委托到锦铁职职高委托令”,并问“委托已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擅自转委托黑山二中违法不?”您说的不够明确,但依我们的感觉,这不是个法律上的委托和转委托的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物的一方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处理事物的一方称为受托人。委托是民事商事事务的委托,通常不适用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人事档案调转问题更多涉及人事政策,建议您到本地人事部门咨询一下,也可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一下。感谢您对君永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李臣
 
 
2008-07-11 10:45:40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中给我回信,还想问一事,到现在为止土地局也好政府也好都没给我书面意见.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行政许可申请该交给那个部门?谢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于这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你现在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政府对相关地块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部门请咨询当地政府。另外,你前期垫付的费用是不是有和政府部门的合同以及收据等书面证据呢?如有,建议你携带相关证据咨询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你的利益。感谢您对君永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岑虎
 
 
2008-07-11 10:31:28  
律师你好!感谢你们解答我向你们请教的问题。而后我方本积极的态度叫来家属和乙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三方画分各自责任,分别承担各自责任,以圆满解决,并通过公证。欢迎你们来云南的84年中越老山战区观光旅游,我就住在老山脚下的天保口岸,来时请告诉我。谢谢!
你好,很高兴看到你们几方圆满的解决了问题,以后在处理问题的时候需要提前防范自身的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减少纠纷的发生。祝事业成功。感谢您对君永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李臣
 
 
2008-07-10 20:02:44  
律师您好:我在2006年在一农村看好一块土地,前期农民补偿以及土地征国有的费用都是我垫付的,在2008年办理招牌挂得时候,以公告20多天,现任这个村主任告上一任村主任再这块地上有弄虚做假的行为,经纪检委.土地局调查不认定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此地在征为国有的时侯程序上和手续上合理合法.现在土地局却以有争议迟迟不办理挂牌出让程序,这是否属于不作为?能否给予答复?谢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可以要求土地局出具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可凭此进行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如果其不履行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因此仅从您的叙述中不能判定土地局有不作为的行为。 感谢您对君永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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