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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重申和严格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04-15]
 

  各位律师:
  现将“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重申和严格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君永律师事务所
                                           2008-4-15

  各律师事务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北京律师作为首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进程中肩负着神圣的职责和使命。
  长期以来,全市律师积极投身首都和谐社会建设,作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进行依法沟通协调的重要桥梁,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首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为了加强对律师办理各类群体性案件的指导,2006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代理群体性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意见,北京律协在协会网站向全行业进行了全文转发。但是,我们发现,仍然有少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今年是北京奥运决胜之年,北京律师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平安奥运等方面责任重大。为此,协会就重申和严格执行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扎实做好服务奥运、促进和谐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市律师要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树立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组织本所律师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把有关规定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律师,要严格案件审批制度,主任及合伙人要对本所律师代理的群体性案件及敏感案件承担起指导和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代理。
  三、严格执行群体性案件及敏感案件向律师协会报告备案制度,各所要对本所代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摸底筛查,凡未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报告备案的,要及时补办手续,律师事务所主任为报告备案责任人。
  四、律师代理各类群体性案件及敏感案件,应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原则,不得激化矛盾、挑词架讼,不得引导、鼓动和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建议或参与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不得采取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方式招揽业务。
  五、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及时与有关司法部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可通过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此类案件代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恰当把握与媒体的关系,实事求是,谨慎评论,不得炒作新闻。应慎重对待与境外组织和境外媒体的接触。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要求代理此类案件,因未按规定要求造成恶劣影响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
  八、各律师事务所摸底筛查情况,请于4月28日前反馈律师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张翠珍
  联系电话:58575554
  传真电话:58575545

  特此通知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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