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队伍执业纪律和组织观念
专项教育案例选编
前 言
为深入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和京办发[2011]25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市政法机关集中开展公正廉洁执法警示教育活动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自2011年10月至11月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执业纪律和组织观念专项教育活动。近三年来,我局和区县司法局共作出行政处罚案件8件,其中:对律师事务所做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2件;对律师做出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2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4件,依法注销律师事务所90家,依法注销律师执业证书308个。市律师协会共作出行业纪律处分111件,对70家律师事务所和80余名律师做出警告、训诫、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为配合教育活动的开展,我们从历年查处的相关投诉律师违法违纪案例中选编出一批典型案例(律师道德篇6件,律师执业篇8件,律师事务所管理篇13件),对行业监督管理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的工作和经验进行了总结,供各区县司法局、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事务所学习参考。希望通过案例的学习,教育广大律师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职执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增强广大律师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树立首都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十月
目 录
律师道德篇(6件)
案例一: 律师张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获刑................... 1
案例二: 律师褚某因涉嫌强奸罪(未遂)获刑............. 2
案例三: 律师王某因过失伤人罪获刑.................... 3
案例四: 律师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4
案例五: 律师宋某练习“法轮功”被劳教................. 5
案例六: 律师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6
律师执业篇(8件)
案例一: TM律师事务所律师朴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未建立
案件档案,拒不配合协会调查................... 7
案例二: JD(C)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在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情况下代理案件.............................. 8
案例三: HS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私收费案............... 10
案例四: ZJ所律师为达到转所目的伪造签名,变造表格受
处分...................................... 11
案例五: TSZL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私收费案............. 13
案例六: XS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违规收费、不当承诺案.... 14
案例七: DW律师事务所律师樊某行贿案................. 16
案例八: TSZL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代理工作不尽职、私收
费案...................................... 17
律师事务所管理篇(13件)
案例一: JD(A)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后未及时开具合法票据 18
案例二: MY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后不开具合法票据、拒不
配合协会调查............................... 19
案例三: HG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开票被通报批评........... 21
案例四: KT律师事务所指派非本所律师办案 ............ 22
案例五: JD(B)律所指派非律师办案、不及时开具发票 .... 24
案例六: ZK律师事务所不及时开具发票................. 25
案例七: BF律师事务所指派非律师执业、代理不尽职...... 27
案例八: HD(A)律师事务所违规收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 28
案例九: ZJ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不开具合法票据........ 30
案例十: HD(B)律师事务所实习材料造假................ 31
案例十一:ZH律师事务所代理利益冲突案件............... 32
案例十二:DJ律师事务所代理不尽职、指派非律师承接业务.. 33
案例十三:WT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及时开票、涂改实习时间.... 35
一、律师道德篇(6件)
案例一:律师张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获刑
(一)案情概况
张某,男,1972年5月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原MD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6月29日,张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朝阳区唐家村路附近,车辆前部将75岁的张老太太撞倒致死。事发后,张某驾车逃逸并于当晚投案,经公安机关检验,6月29日20时47分从张某静脉血管中抽取血液检出酒精的含量为73.5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9天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半个月后,张某被取保候审。2011年3月,朝阳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不能判处缓刑,一审判处其两年半有期徒刑并当庭收监。
《律师法》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将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不受此规定约束,鉴于张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且已受到相应处罚,该律师事务所亦提出注销张某律师证的书面申请,我局同意并依法注销了张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二)案件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案件时有发生,每起案件都会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给他人、自己的人身、财产、家庭及精神造成巨大的损失,有的是无法挽回的。每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淡漠,特别是都与饮酒和醉驾有关。该案中,张某作为一名律师,本应成为知法守法的模范,但却因交通肇事变成了囚犯,给自己的事业和生活带来了巨大打击。
案例二:律师褚某因涉嫌强奸罪(未遂)获刑
(一)案情概况
褚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大学毕业,原TY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9月,褚某和同事马某带领到该所社会实践的学生吴某到武汉出差(褚某与吴某在此之前相识并已交往一年)。出差期间,褚某趁吴某不备,于深夜潜入吴某房间企图实施强奸,后在吴某的激烈反抗和其亲属打来电话的干扰下,褚某未得逞。吴某第二日报警,警方迅速抓获褚某。9月3日,褚某被刑事拘留,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未遂)批捕褚某。2010年年初,褚某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律师事务所为该律师办理了退伙手续,并申请注销褚某的律师执业证。
褚某作为一名律师,按照《律师法》规定应该首先是品行良好,褚某的行为不但玷污了自己,也玷污了律师神圣的职业,给北京律师行业和律师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局依法注销了褚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二)案件评析
本案当中褚某行为与律师知法守法的职业形象格格不入。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有关规定,希望广大律所、律师能够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要成为真正的律师,首先要有优良的品行,品行不好,业务能力再强也成为不了一名好律师。广大律师不仅要成为业务精通的法律工作者,更要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
案例三:律师王某因过失伤人罪获刑
(一)案情概况
王某,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H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某于2008年5月在天津西站候车室检票时与车站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致使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受伤,后经鉴定为重伤。2008年11月,天津铁路公安处对王某刑事拘留,2010年3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对王某再度宣判,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改判为两年半,判决已生效。
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律师尤其如此。北京律师是高学历、高素质的群体,在国内律师界处在领先的地位,珍惜首都律师的群体形象对于每个执业律师都是十分重要的。王某作为律师,忽视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给当事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注销王某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我局依法注销了王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二)案件评析
本案当中发生的律师与铁路工作人员斗殴致工作人员重伤行为实属不当。虽然在特定的情境当中,一时冲动所为,但还是自我要求不够。律师是靠法律知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来服务社会的,应当加强自我修养,以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来以理服人,像本案这样的冲动做法所有的律师都应引以为戒。
案例四:律师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一) 案情概况
刘某,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硕士学历,系YK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2月15日,刘某在其暂住地,因恋爱分手问题与前女友朱某发生冲突,将朱某用尖刀扎刺致死。案发后,刘某称其前女友先用尖刀刺伤他,他在反抗中致对方死亡。2月16日刘某被刑事拘留,3月17日,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请逮捕,3月24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刘某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目前案件正在进行中。
刘某身为律师,却知法犯法,这起案件应该让全市律师都吸取教训,不能认为自己是吃“法律饭”的,就用不着进行法制教育,只有警钟长鸣,自觉置于法律监督之下,才能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因案件正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过程中,且刘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律所提出了申请,我局同意刘某暂缓执业。
(二)案情评析
一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通过学习加以强化。律师作为法律人,应该善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不能说一套,做一套,要从工作中、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
案例五:律师宋某练习“法轮功”被劳教
(一)案情概况
宋某,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硕士学历,原ZY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2002年,宋某父母相继过世,其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在周围朋友的影响下,开始修习“法轮功”。2010年6月,宋某因练习“法轮功”被劳动教养2年,2010年8月6日劳教部门向我局进行了通报,律师事务所对此事毫不知情,为宋某办理了当年度的律师年度考核手续。我局约谈了律所负责人调查有关情况,后律所向我局提出注销宋某律师证业证书的申请。
“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已经被我国政府取缔,宋某作为律师,一名法律工作者,练习“法轮功”并被劳动教养,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也不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条件。律所向我局提出注销宋某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后,我局依法注销了宋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二)案件评析
本案中,宋某的行为虽然是执业以外的个人行为,但其多年来练习“法轮功”律所对此毫不知情,在其被劳教后还为其办理律师年度考核手续,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暴露出律所管理制度存在很大漏洞,律所对律师的管理,不仅仅是业务上的,更应该从政治思想上对本所律师进行系统性的教育,希望律师事务所能够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的管理。
案例六:律师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案情概况
罗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硕士学历,系GL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11月,律所与某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指派罗某担任该企业法律顾问,代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相关事宜。在案件代理中,罗某和其代理人伪造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造假。罗某于2009年12月17日被海淀区公安分局采取羁押措施,2010年1月被逮捕,关押于X县看守所,随后,X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9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罗某身为律师,依法代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其职责,但其却采用伪造证据的手段欺骗法院,情节比较恶劣,鉴于其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执业考核,我局拟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二)案情评析
律师是讲求诚信的职业群体,本案中,律师罗某使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证据欺骗法院,其行为严重违背执业律师应有的诚实信用基本职业道德,性质和影响是恶劣的,应予以相应的处理。罗某的行为,也暴露了律所对律师监督、教育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在今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