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干部涉职务侵占上亿入狱 取证存疑三审三判
2012年01月03日17:14
来源:北京晚报
一起山西民企涉案上亿的职务侵占案,审理却是一波三折。在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两次宣告被告人崔建宏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后,却紧接着两次被太原市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不久前,迎泽区法院第三次审理,对崔建宏一审宣告无罪。
在此期间,某学术研究机构对该案出具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一致认为,该案中,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从证据到判决,这起案件处处让人看不透。
序幕
在崔建宏受审的3年多时间里,观其案情发展,真真儿如同在看一部悬疑连续剧。情节几次更迭,每每看似要定案时,却又出现戏剧性的扭转。
看剧的人,不看到剧终,可能永远无法揣测到结局。
辞职4年后遭举报入狱
今年57岁的崔建宏曾经是山西省长治钢铁集团的一名中层干部。2003年4月,崔建宏受到太原亚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的邀请,从原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到亚太公司坐上了总经理的职位。一起共事后,曾经是朋友关系的二人,因为一些事产生了分歧,崔建宏于2004年5月离开亚太公司。
2008年3月,胡某突然以公司名义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说崔建宏在担任亚太公司总经理期间,代表公司成立五台县亚太矿业有限公司,收购五台县瓦场梁铁矿,购买临县姚家山煤矿,并在此三项业务中,多次从公司支取大量现金,并将几家公司据为己有,侵占上亿元投资所得。
2008年5月21日,崔建宏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批准逮捕。
两次被判 两次重审
2009年1月5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一次判决,认定崔建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崔建宏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4月2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且崔建宏的辩护人在上诉期间提交了部分新证据,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太原市中院在给迎泽区法院发回重审的意见书中,指出了原审中存在的4项程序问题,以及多达12项尚未查清的实体问题,当中涉及多笔款项的来源及去向。
2009年10月15日,经过重审后,迎泽区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崔建宏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太原市中院。
一年后,太原市中院又一次作出了“发回重审”裁定。
为何会认定职务侵占?
三年多来,基层法院两次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崔建宏定罪,而上级法院却又两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在此期间,该案多次被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
迎泽区法院在有罪判决中认定,崔建宏从亚太公司以办矿为由支取大量现金,在其本人对支取现金的具体流向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为亚太公司其他项目支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中涉案公司的投入资金又无法证明来源的情况下,足以推定其将从亚太公司支取的现金投入了指控涉案公司的运作。
但崔建宏一直坚持自己无罪。他说,三笔业务都是他以个人名义办理的,没有动用亚太公司的资金。崔的家人在外不断奔走诉冤。律师前后换了几拨,也都作了无罪辩护。
崔建宏案第二次被发回重审后,他的家人从北京请到了著名的刑辩律师许兰亭。许兰亭认为,该案确实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应疑罪从无宣告崔建宏无罪。此案共有六七位律师前赴后继,为崔建宏作无罪辩护。此次审理由许兰亭、刘新、张仙兰三位律师共同为崔建宏辩护。
高潮
在这起案件中,很多关键证据却是疑点重重。这些受到质疑的证据,在法院的有罪判决中,有的直接被忽略,有的直接被采用,不加论证。
一份矛盾的“借款说明”
崔建宏一方提交法庭的证据显示,在胡某报案前一个月,胡某曾因被债主追债,向崔建宏求助借款。崔建宏作担保,从别人那儿借了300万给他。当时胡某给崔建宏出具了一份《借款说明》,次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在这两份文字“说明”和“协议”中,胡某明确表示崔建宏和他本人之间“没有任何纠纷和疙瘩”,他们“个人之间以及各自下属的公司企业之间”也“没有任何经济的、利益的以及其他的关系和任何纠纷”。
这份证据在第一次上诉时,便由崔建宏的律师提交法院。许兰亭表示,这是两份事关此案罪与非罪的至关重要的证据。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中,却对此份证据只字未提。
该案第二次发回重审后,许兰亭等律师调整了证据顺序,将其排在了第一位,作为证明崔建宏无罪的最重要证据。另外,强调法院应以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排除非法证据。
许兰亭等律师在辩护时指出,这两份书证清楚地证明了二人及其公司间不存在任何的经济纠纷。如果崔建宏侵占是真,在准备报案之前,胡某不可能会出具这样的书面材料。
两份有争议的关键证据
在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证明崔建宏有罪的关键证据中,胡某出具的一份亚太公司的《资金明细》,以及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得出的一份《审计报告》,均被律师指出存在严重瑕疵。
制作该《资金明细》所依据的亚太公司的原始财务凭据,却被该公司声称搬家时丢失,仅有相关人员的证言证明。《审计报告》没有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签名或盖章,其主要依据就是这份《资金明细》和亚太方面的证人证言。出具《审计报告》的山西兴成法务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是司法厅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
破绽百出的讯问笔录
从警方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以及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律师也发现了诸多问题。
根据前后几名律师统计,在该案中,由公安机关制作的讯(询)问笔录共有75份,其中仅由一名侦查人员讯(询)问的笔录就有19份。而且笔录中还存在多处被擅自增加的不利于崔建宏的内容,这些增改的内容均没有崔建宏本人的指印或签字。更奇怪的是,在2008年4月25日9时05分至11时05分对胡某的询问和2008年4月25日10时15分至11时35分对证人张某的询问中,两份笔录的记录人竟为同一人。难道侦查人员会分身术?
此次审理中,控辩双方的多名证人(包括警察)出庭作证,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为查明事实真相起到了重要作用。
转折
在太原市中院第二次将此案发回重审后,迎泽区法院又一次重组了合议庭,进行了第三次审理。在证据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这一回法院宣告了崔建宏无罪。这一结果,令已经对翻案有些丧失信心的崔建宏家人,喜出望外。
刚刚拿到的无罪判决
2011年12月21日,迎泽区法院一审宣告崔建宏无罪。当天,已经被羁押了3年半之久的崔建宏,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终于可以离开看守所。
迎泽区法院这一次的判决中,对之前一直回避的几个关键问题终于作出了正面回应。判决认为,《资金明细》仅仅是证据线索,不是认定资金流向的直接证据,在原始账本丢失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审计报告》也不是独立的证据形式。而《借款说明》和《补充协议》上的内容,为有效法律行为,应视为双方从此没有债权债务。
此外,该案查明的事实表明,公诉机关指控崔建宏职务侵占涉及的三个矿,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亚太公司投资的记载。在案证据均不能客观反映亚太公司对涉案三个矿有投资行为,也不足以证明崔建宏对三个矿的投资行为和处置后的收益与亚太公司有关。但关于讯(询)问笔录中的问题,判决中依然没有涉及。
尾声
截至记者发稿,此案尚在上诉期,不知公诉机关是否会提出抗诉。有了之前几次戏剧性逆转的铺垫,这个无罪也许仍然只是个过程。对于崔建宏一家来说依旧祸福难料。
名律说案
本期主讲 许兰亭律师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2005年入选“中国十大风云律师”。曾在沈阳“慕马”大案、刘晓庆公司涉税案、张氏兄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齐二药”假药案、上海社保基金案、药监局腐败窝案、上海农凯集团周正毅案、石油大亨龚家龙案、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案、亿霖集团传销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办理了许多从有罪到无罪、从死刑到新生的案件。(张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