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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名国非法买卖爆炸物、盗伐林木、寻衅滋事、窝藏案
 
[2012-12-21]
 

李名国非法买卖爆炸物、盗伐林木、寻衅滋事、窝藏案(承办律师:许兰亭、靳学孔)

                     ————以量刑为中心的成功罪轻辩护

20071224日,某某市公安局以破坏性采矿对李名国刑事立案200815日,对李名国刑事拘留;同年24日对李名国变更为监视居住84日监视居住期满解除;同年1127又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对李名国刑事拘留,1231对李名国逮捕;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129日起诉;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121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李名国有期徒刑10年,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李名国3年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名国有期徒刑1年,以窝藏罪判处李名国2年有期徒刑,综合刑期16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14年有期徒刑。

李名国于上诉期内上诉。李名国的家属委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靳学孔律师为其辩护。该案经二审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48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于201216日作出重审判决书后李名国不服再次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二审,201257日作出二审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许兰亭、靳学孔律师在上述二审、重审、第二次二审中为李名国进行辩护,关于盗伐林木罪的无罪辩护和关于非法买卖爆炸物的量刑辩护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过二位律师的辩护,重审判决李名国不构成盗伐林木罪,重审判决将非法买卖爆炸物对李名国的量刑从10年减轻至7年,第二次二审又从7年减轻至5年。在二位律师的有效辩护下,经过二审、重审、第二次二审,被告人李名国的罪名由4个减少为3个,总和刑期由16年减少至8年,合并执行的刑期由14年减少为7年。经过多个审判程序,二位律师的辩护终于取得了显著的减轻处罚的效果。

在刑事辩护中,大多情况下,无罪判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最为期望的结果,无罪辩护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和律师的高度重视。但我国的无罪判决率相对较低,不足百分之一,有些法院数年之间没有判决一起无罪案件。因此,律师不能将辩护仅仅局限在无罪辩护上,在无罪辩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关于量刑的罪轻辩护。最终的量刑结果与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刑期的长短、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多少甚至死刑是否适用,对被告人及其家庭的影响都是巨大的。随着量刑程序的不断完善和量刑的不断科学、精确,被告人及其家属和律师应当将量刑辩护提高到与无罪辩护同等重要的高度进行对待。本案中,许兰亭、靳学孔二位律师对非法买卖爆炸物、盗伐林木、寻衅滋事、窝藏四个罪名均做了无罪辩护,但在无罪辩护的同时,二位律师对非法买卖爆炸物的量刑辩护是辩护的又一核心和重点,该量刑辩护取得了为被告人大幅度减轻处罚的良好效果。

附件1:辩护词摘要

附件2:刑事判决书摘要

附件1

重审辩护词(盗伐林木罪辩护意见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起诉书指控的盗伐林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瑕疵,依法不能认定。

盗伐林木的数量,是盗伐林木罪必不可少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不仅影响法定刑的适用和刑罚的裁量,还影响盗伐林木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是认定盗伐林木罪必须查清的一个重要事实,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够予以认定。

认定盗伐林木罪,不仅要认定存在盗伐林木的行为,还要认定所盗伐林木的数量已经达到了犯罪的数量标准。如果仅能认定存在盗伐林木的行为,不能准确认定所盗伐林木的数量,不论被告人有多大的嫌疑,由于所盗伐林木的数量不能得到确实充分的证明,也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定罪量刑。

从本案案件材料分析,由于露天采矿的需要,部分林木被伐甚至被盗伐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同时,在采矿前也有林木被伐同样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必须严格区分因采矿盗伐林木的数量与采矿前他人盗伐林木的数量,这样才能够查清李名国是否已经达到了盗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

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李名国盗伐林木罪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对盗伐林木数量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重审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盗伐林木罪不能成立的判决。主要理由为:

一、证明盗伐林木数量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1、司法鉴定严重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35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38规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但通化县公安局《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结论》(通县森警鉴〔2008〕102号)却只有颜利(化名)一人签字,也没有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两个以上的鉴定人参与鉴定,是鉴定客观、公正最基本的要求和保障。如果只有一个鉴定人,其鉴定过程、方法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其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既无法核实,更没有任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办理其他案件,也应当参照该《规定》。因此,在鉴定人只有颜利一人的情况下,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盗伐林木数量的证据使用。

另外,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本案现场勘查是司法鉴定的依据之一,现场勘查同样存在问题,不能确保所勘查的就是李名国盗伐的林木,更不能确保所勘查的林木数量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以这样的勘查为依据的鉴定结论,更无法保障其客观性、科学性,不能作为认定盗伐林木数量的依据。
    2、勘查程序严重违法

现场勘查,应当有两人以上勘查人员进行,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这样才能保障鉴定的客观、公正。而本案对盗伐林木的现场勘查只有一人,盗伐林木的当事人李名国赵亮(化名)等人都没有在场。这种情况下,现场勘查是否全面、完整、客观、真实,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不能保障盗伐林木的数量得到了客观、真实的勘查和记载。在诉讼过程中,李名国赵亮都对现场勘查提出了有充分理由的异议。这种情况下,得出的现场勘查结论也不能作为认定盗伐林木数量的依据。

二、关键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

现场勘查和鉴定结论,是认定李名国盗伐林木数量的主要证据,这两份证据除本身存在严重的瑕疵外,盗伐林木的数量和树种方面,还与(化名)赵亮刘俊周方(化名)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严重矛盾,有些树种和木材不可能是李名国等人盗伐的林木。比如,有些林木已经老化,不可能是因采矿盗伐的林木;有些树种在案发现场没有,明显不是李名国等人砍伐等,但上述林木却被现场勘查和鉴定结论计算在盗伐林木的数量之内。如果林木老化和现场不存在的树种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排除,现场勘查和鉴定结论更不能作为认定盗伐林木数量的依据。

在重审过程中,虽然对盗伐林木进行了补充侦查,但这些补充侦查的材料仍然不足于证明盗伐林木的数量,也不足以对现场勘查和鉴定结论中存在的疑问进行合理解释。

补充材料中,虽然吴成贵(化名)尚未烧掉的树木有1.54立方米,但这1.54立方米是与已经烧掉的其他树木混杂在一起的,这1.54立方米的树木是来源于因采矿盗伐的树木,还是来源于钱德从水库边上捡的树木,根本无法区分清楚。将这1.54立方米的树木作为盗伐的对象,仍然证据不足。

综合上述证据,目前仍然无法排除现场勘查和鉴定结论所涉及的林木或部分林木与被告人李名国赵亮等人无关的可能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起诉书指控的林木是李名国赵亮等人盗伐的唯一结论。

直至目前,即使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名国有因采矿盗伐林木的行为,仍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名国盗伐林木的具体、准确数量。如果李名国盗伐林木的数量无法得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起诉书指控李名国的盗伐林木罪就不能得到认定。

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刑事案件事关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刑事案件的质量尤为重要,因此,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在所有诉讼中是最高的,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合理排除、由证据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本案现有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李名国盗伐林木的数量,指控李名国盗伐林木罪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合议庭应当严格遵照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李名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盗伐林木罪不能成立的、经得起历史、法律检验的客观判决!

……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兰亭13901128051

                               靳学孔13911754265

                                2011年9月15日

第二次二审辩护词(关于非法买卖爆炸物量刑部分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量刑严重失衡

辩护人进行量刑辩护,不代表辩护人认为李名国构成或可能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审判决判处李名国7年有期徒刑、刘俊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运输爆炸物罪,重审判决赵亮31个月有期徒刑,这样的量刑严重失衡,严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1、在责任追究上,体现了差别对待。

使用爆炸物的过程中,前期是由刘俊指派的爆破人员将爆炸物带到采矿地点,后期是赵亮去取的爆炸物。如果赵亮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刘俊指派的爆破人员同样也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而赵亮被判决31个月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刘俊指派的爆破人员并没有受到任何追究,这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对李名国刘俊量刑严重失衡。

如果使用爆炸物有社会危害性,从任何一个角度分析,上诉人李名国都要轻于刘俊

(1)从主观认识分析

刘俊有使用爆炸物的经验,熟悉爆炸物的使用程序,而李名国之前没有接触、使用过爆炸物,不熟悉爆炸物使用的程序。如果本案使用爆炸物违法,李名国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远比刘俊要轻。

(2)从对爆炸物的控制分析

爆炸物由刘俊购买,是否提供以及提供多少、什么规格的爆炸物,都由刘俊决定。李名国对爆炸物的控制能力远远低于刘俊

(3)从对使用爆炸物的提意分析

因急需铁矿石,需要加快开采,刘俊才提意使用爆炸物。从这一角度分析,李名国的作用也要轻于刘俊

(4)从对爆炸物的使用、支配分析

前期爆破,是刘俊安排的爆破人员。在后期,由于该爆破人员有其他的爆破任务,李名国一方才找了另一个爆破人员。

根据约定,刘俊提供爆炸物后,只能用于铁矿石的开采。刘俊不仅控制着爆炸物的提供,还控制着爆炸物的使用。对爆炸物的使用、支配上,李名国的作用也低于刘俊

(5)从对爆炸物使用的收益分析

使用爆炸物开采的铁矿石,包括前期李名国丹山(化名)铁矿合作开采的铁矿石,全部由刘俊收购。从这一事实分析,刘俊从合作开采中获取的收益远远超过李名国从合作开采中获取的收益。

3、对赵亮刘俊量刑严重失衡

比较对赵亮刘俊的量刑,也存在严重的量刑失衡:

1)从获取利益分析

运输爆炸物过程中,赵亮得到的只是数额非常小的、正常的劳动报酬,而使用爆炸物过程中,刘俊通过购买铁矿石可以获得巨额利润。

2)从爆炸物的数量分析

刘俊应当对所有使用的爆炸物负责,而赵亮只运输了一部分爆炸物,采矿前期的爆炸物是刘俊指使其爆破人员运输的。

3)从在爆炸物提供、使用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刘俊是爆炸物的提供者、使用过程中实际控制者、最大利益获得者,而赵亮已经被重审判决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4)从罪名的严重性分析

虽然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是刑法同一个条文规定的,有相同的法定刑,但相同或近似的事实下,运输爆炸物比买卖爆炸物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因此,从任何角度分析,对刘俊的量刑都应当远远高于对赵亮的量刑。

4、量刑时,重审法院对刘俊李名国采取双重标准。

重审判决中,重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名国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林地毁坏的严重后果”(重审刑事判决书第1718页)和“考虑到其(指刘俊)收购铁矿石系用于合法生产”(重审判决书第17页)。重审法院上述认为是严重错误的:第一、采矿过程中,并没有采取破坏性开采,没有破坏矿产资源,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完全不同的;第二、是否属于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从爆炸物的使用分析,不能从使用爆炸物所得到的产品的用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买卖爆炸物进行了规定。结合本案,刘俊使用爆炸物是否属于该规定中“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买卖爆炸物”,应当以使用爆炸物开采铁矿石为对象进行分析。如果使用爆炸物开采铁矿石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刘俊李名国都属于该《解释》规定的“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使用爆炸物开采铁矿石不属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刘俊李名国都不属于 “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重审法院混淆概念,对李名国刘俊采取明显的双重标准,是严重错误的。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如果以爆炸物开采出的铁矿石的用途,作为认定刘俊是在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准,李名国将铁矿石提供给刘俊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同样应当认定为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采矿过程中,刘俊除了提供爆炸物外,还提供了采矿资金、运输设备、运输人员、爆破人员,因此,采矿出现的任何后果,刘俊都应当承担,并且,其责任要大于李名国

5李名国的两次立功表现没有在量刑中充分体现

李名国在一审和二审期间,两次检举揭发,这两次立功表现都得到了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法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在对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量刑时充分考虑。

如果李名国没有将爆炸物用于开采铁矿石,而用于了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李名国让爆炸物流入了社会,分散到多人手中,导致爆炸物无法追回,对社会有潜在的危险;如果使用爆炸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刘俊提供爆炸物后没有参与使用爆炸物开采铁矿石,如果有上述事实的存在,李名国的责任可能要重于刘俊,但本案所有的爆炸物都用于了开采铁矿石,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提供、使用爆炸物开采铁矿石的过程中,主观上刘俊李名国对爆炸物有更多的认识和经验,客观上刘俊李名国起到了更大的作用,获取利益上刘俊李名国要大,此外李名国还有两次立功表现,这种情况下,对李名国的量刑要远远低于刘俊的量刑,这样,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才能体现出司法的公正!

尊敬的二审合议庭,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既包含定罪,也包含量刑。刑事案件质量的高低既包含能否准确定罪,也包含能否公正量刑。量刑是否公正,直接与被告人的切身权益相关。准确定罪和准确适用法定刑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和判断基础上的。如果脱离甚至偏离、背离了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受法律之外其他因素的干扰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量刑的严重失衡,这样的裁判势必经不起历史的检验!经不起法律的检验!河南“天价过路费案”、 内蒙古“天价罚金案”等量刑严重失衡的案件,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量刑严重失衡对司法公正的危害,丝毫不亚于错误定罪!

……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兰亭13901128051

                                靳学孔13911754265

                                 2012222日 

2、判决书摘要

一审判决书摘要

……

经审理查明:20078月至200711月间共采铁矿石8391吨,价值2097860元。在此期间李名国为非法开采铁矿与被告人刘俊协商,由刘俊向李名国提供炸药雷管,李名国将所采铁矿石全部卖给刘俊,双方就铁矿石的价格从每吨180元谈到每吨170元。这期间被告人李名国派赵亮先后十余次到刘俊经管的某某县某某选矿厂炸药库用车将四十余箱炸药(共1000余千克)、雷管200余枚运至李名国开采矿点,所运炸药全部用于开采铁矿石。

……

200611月至200711月间,被告人李名国伙同赵亮为开采铁矿石资源,因系露天开采,在新林沟(化名)盗伐阔叶自然林木材积22.8343立方米,合立木蓄积33.5805立方米,价值10276元,所盗伐林木一部分在其新林沟使用,用于烧火做饭并搭建简易车棚,另一部分出售给某某县木材加工厂,共计5.3平方米,获利2100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名国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三、被告人赵亮……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九、被告人刘俊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重审判决书摘要

……

……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依据现场勘查笔录做出,依照《公安机关刑事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二十八条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勘查及鉴定必须两名以上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本案对现场尚存的木材实物勘查笔录仅有一名勘验人员签名,显然与上述规定不符,辩护人提出的证明盗伐林木数量的证据“鉴定结论”程序违法不能采信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规定,因证据不足,对被告人李名国、赵亮犯盗伐林木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名国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林地毁坏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于严惩,……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名国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三、被告人赵亮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

 九、被告人刘俊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第二次二审判决书摘要

……

被告人赵亮为开采铁矿,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赵亮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

判决如下:

一、维持……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人赵亮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第九项被告人刘俊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部分。

……

三、上诉人李名国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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