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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最高院判决焦点解读
 
[2014-11-26]
 

 

     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奇虎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的终审判决,对中国互联网具有重要司法标杆意义,为互联网行业各种竞争乱象进一步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界线,对自由竞争法则的遵守,对互联网行业惯例及商业道德的尊敬,对用户权益的尊重,正在成为共识。同时,作为最高院审理的第一例反垄断案件,该判决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如何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问题阐明了考量因素和分析思路,将成为对反垄断诉讼,尤其是滥用支配地位案件起到重大的指导性作用。
        本文对该案判决中涉及的主要焦点问题和裁判理由进行归纳梳理并予以概要解读。
 
      【 判决焦点一】如何界定“相关市场”?
        判决要点(一):并非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关键判决理由:
        1、在滥用市场支配的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如此,是否能够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案件证据、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相关领域竞争的复杂性等。
        2、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

      解读:
     判决首先阐明,清晰地确定相关市场在反垄断案件中确实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案件的证据、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相关领域竞争具有复杂性,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市场地位垄断影响进行评估。
    同时,判决中也提到一审法院并非没有对相关商品市场进行界定(奇虎上诉理由中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即作出了判决),只是由于本案相关市场的边界具有模糊性,一审法院仅对其边界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而没有对相关市场的边界给出明确结论而已。
    可见,在反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仍然很重要,但考虑到个案的复杂性,并非必须“清楚”地予以界定。
 
        判决要点(二):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实践中,既可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也可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

        关键判决理由:
        在实践中,选择何种方法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取决于案件所涉市场竞争领域以及可获得的相关数据的具体情况。假定垄断者测试在实际运用时既可以通过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又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

        解读:
    也就是说,在案件实践中,如果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就不必要进行复杂的定量分析。
    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更加注重质量、服务、创新等方面的竞争而不单纯是价格竞争。特别是,互联网基础即时通信服务已经免费存在了很长时间,并成为通行的商业模式,其用户具有极高的价格敏感度,如果改变通行的免费策略转而收取哪怕是较小数额的费用都可能导致用户的大量流失。并且将价格由免费转变为收费,也意味着商品特性和经营模式的重大变化。
    据此,判决认为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并不完全适用本案,可能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因此可以采取该方法的变通形式,例如基于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由于质量下降程度较难评估以及相关数据难以获得,所以可以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
    运用以上思路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将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
 
        【判决焦点二】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判决要点: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腾讯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 判决理由:
       最高院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高,但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判断市场支配地位还应考虑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综合因素

        解读:
    判决从六个方面,包括关于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影响、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状况、腾讯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腾讯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腾讯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综合分析,认为较难认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我们可以看到,现实中的即时通信服务领域目前均为免费,因而任何即时通信服务经营者均不可能具有控制用户端价格的能力;而且,即时通信领域还有阿里旺旺、飞信、MSN、人人桌面、Skype、百度Hi、天翼Live、飞鸽传书、新浪UC、谷歌Talk、YY语音等众多有实力和各具特色的即时通信工具,他们都拥有自己一定的用户群体;另外,这一领域的市场经营者进入门槛较低,进入该市场的途径也多样化,所以其他经营者进入这个领域并不困难。综上考虑,判决才认为无法认定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判决焦点三】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决要点: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其软件捆绑搭售没有限制安全软件市场的竞争,亦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关键判决理由:
        1、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
      2、 此外,即使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进而对该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作出判断。
       3、关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对竞争的可能影响。搭售应当符合如下条件:搭售产品和被搭售产品是各自独立的产品;搭售者在搭售产品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搭售者对购买者实施了某种强制,使其不得不接受被搭售产品;搭售不具有正当性,不符合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搭售对竞争具有消极效果。
 
        解读:
    首先,当市场支配地位不明确时,仍然可以通过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效果来验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其次,即使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也不会因为其实施了某种行为就认定其行为非法,还需要综合评价这一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影响。
    实际上,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更关注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
    本案中,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安装qq必须卸载360)仅针对360的产品, 并不包括其他的安全软件,也不针对其他的即时通讯工具,且仅仅持续了一天。事实上,在腾讯实施该行为的当月,其他竞争对手的即时通信工具用户数和下载量都出现大幅增加,也就是说腾讯的行为给该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当然,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无疑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从反垄断法上看,该行为没有导致出现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
    另外,关于奇虎认为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捆绑搭售,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该主张,法院认为没有可靠的证据表明被诉搭售行为使得腾讯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特别是,这种搭售行为的强制性并不不明显,因为腾讯在安装包中提供了卸载功能,用户可自由单独卸载QQ管理软件;并且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打包安装在使用上,对用户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更方便了用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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