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商人被关押5年后终审改判无罪(承办律师:许兰亭)
7月1日,被关押近5年的孙长松因被判无罪获释。因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中夸大了一些贷款担保条件,孙长松被控合同诈骗并因此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以及重审终审的漫长诉讼。日前,辽宁省高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孙长松有期徒刑10年的有罪判决,终审判处孙长松无罪。
法院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长松对贷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明知孙长松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发放贷款,明显不是“被骗”。孙长松的辩护人表示,这是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被控合同诈骗千万换来10年刑
2011年11月,沈阳市滑翔游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滑翔游乐园公司”)总经理孙长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两年后的2013年10月,被沈阳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原审判决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5月和1999年1月,孙长松以滑翔游乐园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申请了两笔贷款,分别用滑翔游乐园的游乐设备经营权和当时尚未到货的过山车作抵押,以孙长松经营的辽阳沃野企业集团(1998年12月更名为“辽阳市沃野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但该公司并无实际担保能力。
2000年6月,孙长松又以滑翔游乐园公司的名义向建行铁西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提供过山车作为抵押物,并伪造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抬高过山车的价值,在此次借款中,沃野公司仍是保证人。这1000万被滑翔游乐园公司用来偿还前述两笔贷款。
此外,1999年1月初,孙长松伪造一份滑翔游乐园公司订购的过山车合同,并以此为由向建行铁西支行申请4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以沃野公司作为担保人,并转账给银行200万作为保证金。此后双方签订承兑协议,1999年1月22日,孙长松利用伪造的“华北冶金制造厂”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倍数后贴现,承兑到期后,建行铁西支行垫付200万元。
2008年11月,滑翔游乐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认定孙长松合同诈骗的金额总计1000余万元。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仍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认为,滑翔游乐园公司在向银行贷款额过程中通过提供无实际担保能力的公司作为保证人或者伪造合同抬高抵押物价格,在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后,利用伪造的公司财务专用章背书后贴现,以此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孙长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此孙长松不服,提出上诉。孙长松及其辩护人在上诉中辩称,滑翔游乐园公司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且建行铁西支行明知滑翔游乐园公司及担保人沃野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陷入认识错误,也没有被骗,所以孙长松并不构成犯罪。
2014年12月,辽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沈阳中院重审一审维持原判,孙长松仍然不服,再次上诉至辽宁高院。
明知违规银行仍放贷终审判无罪
辽宁高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部分借款用于了滑翔游乐园的建设工程,但不能证明贷款用于滑翔游乐园建设以外的用途,且事后建行铁西支行通过民事途径已经在法院诉讼,滑翔游乐园公司亦给予了配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滑翔游乐园对该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此外,建行铁西支行工作人员明知滑翔游乐园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取得贷款的条件,而在上级领导交办后予以放贷。对于滑翔游乐园公司而言,贷款不是通过欺骗手段而取得,建行铁西支行工作人员批准贷款,并未因滑翔游乐园公司提供的材料而产生错误认识。
法院判决认为,滑翔游乐园公司与建行铁西支行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借款过程中,滑翔游乐园公司在贷款条件和担保方式上有一定程度的夸大,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或者单位的非法占有,建行铁西支行对滑翔游乐园公司的贷款条件和担保方式亦是明知,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长松作为滑翔游乐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合同诈骗罪。
辽宁高院再审后终审判决孙长松无罪。
■追访
“无罪判决比预想的要早一些”
昨日,新京报记者联系到孙长松的时候,他刚刚从医院检查完回到家中,据孙长松称,在关押的近五年时间里,便血尿血和失眠一直困扰着他,出来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到医院检查身体。自己的女儿与妻子因为受到这件事情的牵连,身体情况也不是很好,家里现在主要靠亲戚朋友的接济生活。
孙长松说,最让他感到痛心的,是自己的游乐园项目因为这个案子被彻底停工搁置了:“项目建设已经停了5年,如果不停,已经开业三年了。”孙长松表示,如果自己的身体允许,他打算在今后继续把这个项目运作下去,为当地的旅游发展出一份力。
“从抓我那天起,我心里就有底,我是无罪的,我在法庭上也是一直这样说的……”虽然原审判决书还曾因孙长松不肯认罪,认定他“认罪态度恶劣”,但孙长松说自己始终相信法律,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同时他也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比现在预想的时间还要长一些。”孙长松说。
至于被判无罪后是否要申请国家赔偿,孙长松的代理律师表示,目前还在考虑之中。
■律师说法
终审判决体现“疑罪从无”原则
孙长松的代理人之一许兰亭律师认为,孙长松的案件从一审被判有罪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审一审仍然被判有罪到最终的无罪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现在全面依法治国、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所谓“疑罪从无”,又称“有利被告原则”。属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许律师表示,合同诈骗与一般经济纠纷的界限就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孙长松这个案件应该属于滑翔游乐园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孙长松一是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二是从银行没有被骗可以看出孙长松也不曾采取任何欺骗手段虚构事实。
摘自新京报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6-07/05/content_642550.htm?div=-1